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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研究》论文精粹 || 桑瑜:社会收益内化:财政补贴与市场机制的比较与选择

桑 瑜 财政研究 2023-08-28



  社会收益内化:


财政补贴与市场机制的比较与选择



桑 瑜





穆勒1848年提出外部性问题后,学界对负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如何内化为私人成本的研究成果较多,而对如何解决正外部性的社会收益内化却未予足够重视,目前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在梳理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围绕正外部性的社会收益内化问题,分别讨论政府财政补贴和市场机制在内化社会收益过程中的作用机理,同时通过对不同受益主体的分析,证明了财政补贴并非内化社会收益的唯一解和最优解,并得出以下四点结论:

    第一,投资活动通常会存在外部性,有些投资项目存在负外部性,而有些投资项目却存在正外部性,如果不能将正外部性投资项目的社会收益内化,结果必使投资者对此类项目缺乏投资动力。如果没有解决此问题的制度安排,最终会导致此类项目因为缺乏投资而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经济学者不仅要关注投资的负外部性问题,同时也应重视研究投资的正外部性问题。

    第二,科斯的研究已经证明,解决负外部性可通过市场机制将社会成本内化为企业成本;解决正外部性问题,关键在如何将社会收益内化为企业收益。可供选择的内化途径有二:一是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给予相关投资者补偿;二是通过市场机制内化。由于社会收益难以量度,从而使政府补偿标准难以确定,而政府用财政资金补偿投资者是用多数人的税收为少数人付费。从这个角度看,政府补贴并非内化社会收益的最优方案,可取的选择是通过市场机制内化社会收益。

    第三,通过市场机制内化社会收益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当社会收益有确定的受益人时,让市场机制引导投资者与受益人股份合作,实行利益共享,政府只需在保护产权和维护合作双方权益方面发挥作用;当社会收益没有确定的受益主体时,政府可采用PPP模式将社会收益内化为投资企业的收益。具体操作办法,一是政府授予投资企业相应的特许经营权;二是政府直接购买投资企业的产品与服务。

    第四,在PPP模式中如果需要政府投资,政府必须委托某个独立市场主体作为出资人。国有“平台公司”可作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但前提是必须让“平台公司”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同时要明确规定国有“平台公司”不得以政府名义对外举债,政府也不得为“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作者简介:


桑 瑜经济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本文内容由作者提供,文责自负)

全文刊发《财政研究》第10期


策 划:邢    丽

 采 编:何利辉  于婧华  周广帅(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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